為期兩年的《錦繡未央》侵權首案在北京市朝陽人民法院正式宣判,判決依法認定被告周靜(筆名秦簡)所著《錦繡未央》中116處語句及2處情節與沈文文《身歷六帝寵不衰》(下文簡稱《身》)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涉及近3萬字,已構成對沈文文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判令周靜立即停止對小說《錦繡未央》的復制、發行及網絡傳播,並賠償經濟損失12萬元及合理支出1.65萬元。據悉,另外還有11件關於《錦繡未央》侵權的案件等待後續宣判。
《錦繡未央》首案為何經歷了長達兩年的審理?有哪些判定難點?電視劇是否會受到波及?為此新京報專訪《錦繡未央》原告代理律師,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國華律師,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肖雲成律師,以及編劇汪海林。王國華表示,雖然接下來11個案件的判決結果仍難預測,但首案可以幫助更多著作權人樹立維權信心,“同時也充分體現了司法在維護版權秩序或者版權市場中扮演的重要角色。”
案件耗時長?
字數300萬,審查量巨大
在法律專業人士看來,《錦繡未央》首案最大難點在於侵權行為的認定。本案涉及侵權書籍近六本,字數300萬,審查工程量巨大。且法院在審查章節、語句是否構成抄襲時,並非像網友壹樣通過“調色盤”即可判斷相似性,“首先著作權人要證明妳的作品是在侵權作品之前發表的。第二是判斷內容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壹般按三步檢驗法進行判斷即抽象,過濾和對比。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因此首先要厘清思想和表達內容,若沒在細節上進壹步構成相似,便只屬於思想範疇,不受保護。第二,要過濾‘有限表達’或‘公知素材’,即很多常規性表達方式很難變化說法。最後對比剩下的內容,法院再進壹步判斷是否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
賠償力度小?
根據抄襲字數裁定賠償
不少人質疑判決結果是否打擊力度略小,導致抄襲成本過低。肖雲成表示,法官裁量時通常會考量作品侵權的嚴重程度,其中包括作品知名度、傳播範圍、侵權情況等,但法官主要會根據侵權字數來酌定判賠金額。”
王國華坦言,《錦繡未央》案件較為特殊的是,侵權方所獲利並非只基於對《身》的侵權內容而產生,還有多個侵權行為以及其他因素綜合形成,“所以在確定賠償時,抄襲體量是本案的重要考量因素之壹。如果說侵權書是針對整本權利書進行了抄襲,賠償金額可能會更多。”
是否波及影視劇?
原告訴求僅涉及小說
2016年電視劇《錦繡未央》播出期間,平均收視率高達1.48,多家網絡平臺持續熱播。而原小說確認涉嫌侵權,由其改編的影視劇是否也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目前首案而言,無論從原告主張還是法院判決中,都未涉及對《錦繡未央》電視劇的進壹步處理。
王國華表示,雖然電視劇是基於小說進行的改編,但同樣也是劇本在創作維度的全新表達,語句和情節都進行了二度改編,因此若想判斷其是否對權利書構成侵權存在諸多難點。
他說,“若影視劇方對抄襲知情,且他所拍攝的影視作品確實也使用了涉嫌抄襲的具有獨創性的情節,或者通過某種外化的形式,與原權利書構成了實質性相似,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以認定構成侵權,影視劇方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現在就原告的訴求來看,我們的主張僅僅涉及小說,對影視劇還沒有涉及。”
肖雲成律師對此解釋到,目前著作權法有原創作品和演繹作品兩個概念。如果未經授權對原小說作品進行了改編,則認為是非法演繹,自然構成侵權,但非法演繹作品本身也具有獨創性勞動,可以受到保護,但到底是積極保護還是消極保護目前存在爭議。無論《錦繡未央》出品方最後是否承擔責任,其都應該可以向授權方追償其由此遭受的損失。
據知情人士透露,目前視頻平臺尚未收到下架通知,“而且距離播的時間很長了,下不下架其實影響都不大。”
[事件回放]
2013年 網友爆料稱《庶女有毒》(後改名為《錦繡未央》)涉嫌抄襲,並將部分抄襲段落和原作段落的對比做成“調色盤”。經過近百名誌願者整理發現共有219部作品“被照搬文字劇情或片段”,其中包括二月河的《乾隆皇帝》、瓊瑤[微博]的《梅花烙》、溫瑞安的《溫柔壹刀》、江南的《九州縹緲錄》、曹雪芹的《紅樓夢》、王實甫的《西廂記》等。
2016年初 被侵權的原作者們決定聯合起訴,並聯系到了著名編劇汪海林。汪海林透露,他找編劇們募捐十幾萬元,包含訴訟費、律師費用等。有些編劇還是國內大編劇。
2016年12月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件。
2017年1月《錦繡未央》被訴抄襲系列案件正式立案,此案正式進入訴訟程序。
2017年3月 知名作家溫瑞安表示,將與已起訴的11位作家共同維權。《錦繡未央》涉嫌抄襲他的作品有《溫柔壹刀》《逆水寒》等。
2017年4月《錦繡未央》被訴侵權系列案中的《身歷六帝寵不衰》壹案開庭審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並登致歉聲明,賠償經濟損失約41萬元。被告代理人稱作品是獨立創作,未侵犯原告著作權,請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2017年6月 另外十案正式開庭審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並索賠經濟損失2115500元(合計)。被告辯稱《錦繡未央》壹書是被告獨創作品,原告所指控的內容屬於慣常表達,不具有獨創性,所指控事實不能成立,即使成立,所主張數額過高,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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